科技信息咨询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

  [特别说明]现阶段,除按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批准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外,我会暂不受理该项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科技信息咨询,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中国证监㊣会进行复审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派出机构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应当自接收前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6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五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十㊣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二)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三)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四)有公司章程;(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六)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7条: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方可申请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其他从事咨询业务的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申请兼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允许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资质条件的香港(澳门)证券公司与内地具备设立子公司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内地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作为内地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香港(澳门)证券公司持股比例最高可达49%。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在内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允许港、澳资证券公司在合资证券投资谘询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达50%以上。

  1、合资投资咨询公司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申请从事证券服务业

  (1)内地证券公司股东应当具备《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27号)第5条第(一)、(三)、(四)㊣规定的条件。包括:最近十二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2)香港(澳门)证券公司股东应当符合《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0号)相关要求。

  (3)合资投资咨询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27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的相关规定。包括: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作为内地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香港(澳门)证券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49%;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有健全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制度,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技术系统;公司章程合法,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业务设施;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合资投资咨询公司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申✅请从事证券服务业

  (1)香港(澳门)证券公司股东应当符合《外商投资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0号)相关要求。

  (2)合资投资咨询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的相关规定。包括: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在内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由境内证券公司与香港(澳门)证券公司共同设立;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有健全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制度,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技术系统;公司章程合法,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业务设施;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应当明确设立合资投资咨询公司的目的、股东合✅作的方式、合作的条件✅以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合同及相关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或者有意规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3)章程及由内地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合资投资咨询公司的母公司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说明;合资投资咨询公司的母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最近一年净资本情况的说✅明;合资投资咨询公司的母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反洗钱机制和合规管理制度的说明,以及防范与合资投资咨询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的安排;合资投资咨询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业务范围的说明和业务发展规划等。

  内容至少应当包括:股东名册及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和背景说明(包括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被境外投资者参股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合✅资投资咨询公司的股权结构图。

  内地股东提交的财务报表,应当经内地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内地证券公司的财务报㊣表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可以不再提交,但应当说明财务报表未发生调整。香港(澳门)证券公司提交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

  (7)合资投资咨询公司股东出具的《关于入股XX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格式文本附后)

  (8)香港(澳门)证券公司对自身是否符合《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内地律师事务所两名以上执业律师共同出具,并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申请人是✅否符合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法定条件;股东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合资投资咨询公司申请从事证券服务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股东签订的关于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合同及相关协议、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章程是否合法、有效。

  两地合资投资咨询公司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申请从事证券服务业的,应当提交上述1-10项文件(㊣第4项除外),以及㊣下列文件:

  投资咨询公司属于内地证㊣券公司子公司的,内地证券公司还应当同时按照证券公司减少业务种类的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提交减少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至少一份为原件),其中一份报机构住所地证监局,一份报中国证监会。(通过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申报的,可免交纸质件)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八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请人向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未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直接提出申请,下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经审核同意后,提出初审意见;

  (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将审核同意的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后,向申请人颁发业务许可证,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地方证管办(证监会);

  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授权代表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公告等方式将结果(㊣证件及文书等)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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